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 50 条的透明度义务开始适用,而面向营销人员写的大多数文章都把它的适用范围搞错了。如果你是一个发布 AI 辅助内容的品牌,你是部署者,不是提供者,而部署者的义务很窄:披露构成深度伪造的内容,以及披露为向公众通报公共利益事项而发布的 AI 生成文本。一段风格化的产品动画两者都不是。一个长得像真人的合成出镜人,属于第一种。
本文讲的是:你实际处在哪个角色、决定一份素材是否需要标注的三项标准、按委员会行为准则标注应当长什么样、创作者 brief 里要改什么,以及在哪些情况下这只是一份十分钟就能写完的内部规定,而不是一个项目。
这不是法律意见。 下面每一条都标注了出处条款或来源,方便你的法务对照你真正发布的东西来核验。
提供者还是部署者:决定你适用范围的那个区分
第 50 条按角色划分义务,而品牌几乎总是读错了那一半。
提供者开发 AI 系统并把它投放到欧盟市场。第 50(2) 条要求他们确保系统输出的合成内容——音频、图像、视频、文本——以机器可读的格式标记,并可被检测为人工生成。这是你的工具供应商的义务,不是你的。在 2026 年 8 月 2 日之前已经上市的生成式系统,有到 2026 年 12 月 2 日的时间来满足这项标记要求;2026 年 8 月 2 日及之后投放市场的系统,没有任何过渡期。
部署者在自己的权限下使用 AI 系统。那就是你,每当你的团队或代理公司为一次投放生成视频、图片或配音时。你的义务在第 50(4) 条里,而且只有两项。
实际后果只有一个:去问你的供应商,他们的输出是否带有机器可读的来源信息——那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且会让你自己的披露更容易举证。但不要围绕一个并不针对你的条款去搭一整套合规程序。
决定一切的那个测试:它是深度伪造吗?
第 50(4) 条要求,使用会生成或操纵构成深度伪造的图像、音频或视频的系统的部署者,必须披露该内容是人工生成或操纵的。因此一切都取决于第 3(60) 条的定义,它给出三项必须同时满足的标准。
相似性。 内容与某个人、物体、地点、实体或事件高度相似。
存在性。 它所相似的对象存在、有可能存在,或本来有可能存在过。
虚假的真实感。 它会让观看者错误地认为这是真实或属实的。
三者必须同时成立。把它套到品牌真正会发布的东西上,答案很清楚。一个面孔逼真、声音克隆、演示你产品的合成出镜人:是,三条全中。一张你的产品摆在从未存在过的厨房台面上的照片级 AI 图:是。一段明显是插画或动画、没人会误认成实拍的说明片:不是,第三条不成立。真人创作者拍的视频,经过 AI 调色或超分:不是——而且第 50(2) 条本身就排除了不会实质改变输入数据及其含义的辅助编辑功能。
这项义务并不限于新闻编辑场景。委员会的指引明确指出它覆盖商业推广——网站、商品目录、户外广告、电视和社交媒体——所以"这只是条广告"不构成抗辩。
那条几乎从不落到品牌头上的文本义务
第 50(4) 条的第二部分针对的是,使用系统生成或操纵为向公众通报公共利益事项而发布的文本的部署者。这是一个很窄的类别:产品详情页、视频文案或邮件标题都不在其中。此外还有一条明确的豁免:内容经过人工审阅或编辑把关,并且有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编辑责任。
说白了:除非你发布的是 AI 撰写的、关于公共利益事项的新闻报道或评论,这一部分不会碰到你的营销文案。不少服务商的博客声称从 2026 年 8 月起所有 AI 写的内容都必须标注。条文并不是这么说的。
你的聊天机器人是另一条规则
第 50(1) 条要求,用于与人直接交互的 AI 系统必须被设计成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与 AI 打交道,除非从上下文即可明显看出。条文把这项义务放在提供者身上,但它约束了你可以合理部署什么:一个让客户误以为接通了真人的品牌助手,正是这条规则要避免的结果。在第一条消息里,用平实的语言说明一次就够。TikJoy 的 WhatsApp 礼宾在对话开始时会表明身份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而且当助手真的有用时,这不会带来任何转化损失。
一个合规的标注长什么样
委员会在 2026 年 6 月 10 日发布了《AI 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并于 2026 年 7 月与 AI 委员会共同确认其适当性,又在 2026 年 7 月 20 日发布了第 50 条指引的最终版本。该准则是自愿的:签署它提供了一条被认可的合规证明路径,而未签署者必须用其他方式举证,并且可以预期受到市场监管机构更严格的审视。
按照准则,部署者应在受众首次接触内容时施加清晰的视觉标注。指引指出,委员会的标准化图标即可满足该要求,同时允许符合准则规格的替代方案。在视觉标注不可行的场合——例如纯音频内容——则需要提供等效的口播或书面提示。
这里品牌常犯两个错。第一,"首次接触"意味着观众在内容开始时就看到它,而不是藏在需要展开的文案里,或者放在一个他们永远不会打开的法律页面上。第二,平台自带的"AI 生成内容"开关属于平台规则,并不构成第 50 条的合规证明。两者都要用:开关我们在如何在 TikTok 和 Meta 上标注 AI 生成的 UGC 里讲过,而且无论欧盟法律怎么要求,出于分发的理由它们仍然必要。
创作者 brief 里要改什么
如果你分不清哪些素材是合成的,上面这些都无从管理——而委托制作的内容,按下按钮的人并不是你。
问清楚是哪个工具产出的素材,并把答案留存。来自合规供应商的来源元数据,是你能收集到的最便宜的证据。
明确地问脸和声音。 要问的不是"你用了 AI 吗",而是"这里面有没有合成或克隆的人脸、人声"。深度伪造测试真正转动的就是这个轴。
把标注写进交付物,而不是写进偏好,连同你要的文案和位置,让它在文件到你手上之前就已经加好。我们的 UGC brief 模板里有对应字段,而权利与授权条款应当写明:当你把这份素材再用于付费投放时,披露义务归谁。
什么时候这不是该操心的事
如果你的项目跑的是真人创作者拍真实产品,那么第 50 条就是半页纸的书面规定加 brief 里的一行字,不是一个工程。在真正的风险敞口在别处的时候,花一个季度去搭一套 AI 披露框架,是实实在在的资源错配。
对多数品牌来说,概率更高的风险是那些老问题:关于虚假广告和不正当商业行为的规则——它们针对的是你的主张,与图是不是机器画的无关;以及平台政策,它会在监管机构给你写信之前很久就砍掉你的分发。在意大利还要加上 2025 年 10 月 10 日生效的第 132/2025 号法律,其新增的刑法典第 612-quater 条对未经同意、以 AI 伪造某人图像、视频或音频并造成损害的传播行为,处一到五年监禁。那条规定说的是未经同意被呈现的真实人物,不是你的产品摄影;把这两个层面混为一谈,会在两个方向上都导致错误决策。
《人工智能法案》本身对违反第 50 条的罚则最高可达 1500 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 3%,以较高者为准。让这个话题变得喧闹的是这个数字;让它变得可控的是上面这个适用范围。
务实的做法
一次性写清楚:你的哪些内容类型有可能包含合成的人,或者一个从未发生过的照片级场景。对这些,在首次接触时就标注,平台开关和视觉标注都要。向供应商索要机器可读的来源信息,向创作者要一个关于脸和声音的明确答复。你的产品文案,不用动。
对一个品牌来说,义务基本上就这么多;也正因如此,披露应该放进 brief,而不是在终审时再补上。想按垂直领域逐一看哪些规则会打到你的品类,见你所在行业的规则。